針對我國社會頻繁發生的由聘禮引發的惡性犯罪,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環境穩定。建議祖國立法部門對現行婚姻法中不完善的部分進行修改

1我國一些地區的婚前贈與應當規範。訂婚禮物可由兩人的家庭協商確定,國家對金額不作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訂婚禮物就可以作為訂婚的一個要素。

2新娘收到聘禮後,應當辦理結婚登記,並在雙方約定的日期舉行婚禮。

三。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婚期在獲得彩禮後不足三年,彩禮應退還給男方。主動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如因男方家庭暴力、不忠、對女方長輩不孝順造成婚姻損失的,彩禮不予退還,男方還應賠償受害女方的一切損失。

4婚姻雙方都應遵守婚姻協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欺騙行為都會導致離婚。男女罪犯均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子女在辦理戶籍前都要進行親子鑒定。為方便家屬確認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血緣關係,經親子鑒定發現子女與男方無血緣關係的,女方必須給予解釋並賠償男方一切損失。

6結婚登記前的未婚(單身)證明必須由出具證明的一方承擔。

相信隨著《婚姻法》上述規定的完善,由聘禮引發的大屠殺會逐漸减少和消失。社會風氣和環境將煥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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