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 英文 補習

 

“個人破產”被納入法律已有20多年的討論,並取得了新的進展。

3月1日,《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生效,這是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

條例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根據本條例進行重組或和解。”

條例實施當天,深圳市破產管理局成立,負責處理個人破產業務。

現實中,企業破產清算和個人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企業主在債務的壓力下難以“翻身”,甚至走投無路,用“跳樓”來理解今生的債務。

2019年2月,最高法將個人破產制度納入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這是最高法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第四次提到“個人破產”。

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發佈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决公司連帶責任問題自然人因企業破產而產生的擔保債務。

隨後,“個人破產”的推廣明顯加快,溫州、杭州、南京等地相繼審結了一批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

“個人破產”立法為何被擱置了20年?將“個人破產”納入法律能否給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帶來新的生命?

2011年,溫州市個體經濟活躍,出現了大規模的“流失”趨勢。

自當年4月以來,溫州已有90多位老闆“出走”。保路老闆欠下的債務從數千萬到10多億不等。一些老闆因債務壓力巨大而自殺;一些老闆攜款潜逃,最終被警方逮捕。

當時,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非常困難。溫州商人有互助、共同發展的傳統。一些企業選擇通過相互擔保的管道申請貸款,貸款由企業平等承擔。這種基於n熟人之間的信任涉及企業法人、股東和家庭成員。

一些企業也選擇了靈活性强但風險高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借貸速度更快,借貸週期更靈活,對於一些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可以利用批量貸款的還款時差“以新還舊”“把企業有限的資金集中起來,。

據統計,溫州有一半以上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這些高利率的私人貸款也有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相互擔保。

在金融政策變化的影響下,銀根收緊,原先鼓勵企業貸款融資的銀行開始撤資和打壓貸款;;與此同時,民間借貸也爆發了信任危機和“擠兌”浪潮。

當一個企業因資金壓力而破產時,往往涉及多個互助保險企業。這些企業的法人、股東甚至其親屬也承擔著巨額債務。

“眼鏡之王”胡福林就是一個例子。浙江鑫泰集團曾是溫州最大的眼鏡製造商之一。浙江新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被指控背負20多億元債務“出逃”,十多家擔保企業陷入危機並面臨破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ngw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