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破產制度首次在深圳破冰。11月9日,最高法發佈《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協調保障機制。就在今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


個人破產制度提高了老賴的失信成本

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並不是為了給老賴提供方便,而是為了提高老賴的失信成本,提高其懲罰能力。

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歷經十多年的發展,終於顯現出其鮮明的特點。最高法出臺了《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這就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司法協調保障機制。

深圳市即將試行的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堅實一步。現時,我國破產法中只有企業破產法。雖然2006年新破產法中寫入了個人破產部分,但由於種種原因最終被取消,導致個人在沒有相應法律約束的情况下可能面臨的破產現象,囙此被業界稱為“半破產法”。

鑒於國內社會信用報告制度尚待完善,老賴問題較為突出,一些輿論擔心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是否會為惡意逃債打開方便之門。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但這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誤解。

從概念上講,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並將其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從而免除自然人繼續清償未清償債務的責任。個人破產制度對“誠實不幸”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進行了規範,該制度的引入可以對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進行識別和甄別,而具體的惡意逃債行為主要依靠刑法來規範和震懾。囙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惡意逃債有其自身的系統懲罰,即在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個人破產法不會自發導致道德風險,惡意逃債不屬於道德風險問題,而是侵佔和非法侵佔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犯罪現象。

現實中,老賴來自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顧名思義,從嚴格的法律定義來看,老賴是一個有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即債權人知道老賴有償還能力,惡意逃債者也知道債權人知道自己有償還能力。然而,在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債權人無法有效控制惡意侵佔逃債者的行為,因為老賴意圖複雜的隱瞞資產給執法帶來困難,也就是說,如果你打贏官司,就拿不回錢。

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無疑有助於老賴的出現。首先,一旦遇到老賴,債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司法部門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個人破產程式。一旦得到司法部門的認可和支持,老賴將進入個人破產程式,除滿足基本生活費和生活保障外,清算剩餘資產,並對債務人的高消費加以限制。在此期間,債務人一旦有隱瞞財產的行為,可能不再是“賴”的問題,而是容易觸犯刑法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非法佔有債權人的財產。

 

 

推薦連結: 電腦維修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ngw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